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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业贿赂的危害及其治理对策

2007年06月14日 11时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对商品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的负面影响,是全球性整治的重点和难点。今年,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部署,有序推进,抓出成效。结合当前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情况,本文试从商业贿赂的概念、特征及表现形式入手,浅析商业贿赂的危害及治理对策。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特征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它具有以下特征:
    1、商业贿赂行为具有隐蔽性。商业贿赂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以伪造财务会计帐薄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
    2、商业贿赂行为目的明确化。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3、商业贿赂行为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等。
    4、商业贿赂行为的毒害性。商业贿赂既是违法犯罪行为,又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又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及表现形式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行业经济活动中不断地滋生繁衍,已侵蚀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影响面越来越宽,对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构成极大的危害。
    1、商业贿赂背离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参予竞争企业的运行“潜规则”,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无力对抗,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一些企业迫于无奈,不情愿地选择了屈从,从而使得商业贿赂的雪球越滚越大。这种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竞争,破坏了公平交易的秩序,使守法者蒙受其害,诚信遭到践踏。
   2、商业贿赂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公平合理的竞争有利于实现资源配置。但是,商业贿赂违背了市场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使交易的天平向行贿者一方倾斜,严重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生产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及产业结构的提升,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3、商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据有关部门资料显示,在我国以建筑企业为例其每年的经营费用约占营业额的2%至3%,而正常的费用范围仅仅在0.3%至0.5%之内。所有这些费用最终都会转嫁给消费者,使得交易成本增加,消费者不堪重负。同时,商业贿赂大都是在账外暗中进行,产生的不正当利益进入交易对方单位的“小金库”或者个人腰包,导致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
   4、商业贿赂滋生腐败和诱发经济犯罪。在商业贿赂成为“潜规则”后,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商业活动相关单位人员(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已查处的腐败案件证明,腐败通常与商业贿赂相联系。如厦门远华走私案就是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许多高级领导干部由于收受巨额贿赂而放弃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了巨大损失。因此,商业贿赂是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已经成为经济领域犯罪的一个突出问题。
  5、商业贿赂损害国内投资环境,降低国外投资的吸引力。随着去年曝光的“朗讯风波”、德普“回扣门”事件,国际舆论对我国投资软环境的不利评论将直接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国际形象也受到一定的冲击,商业贿赂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利用外资发展经济。
 商业贿赂目前在工程建设、土地转让、医药购销、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资源开发中较为严重,其主要表现形式:一是单位或个人收受经营者以现金、实物回扣方式的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二是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酒巴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甚至性贿赂;三是为对方提供赌资、装修住房、负责子女出国留学费用等;四是为对方提供明显可盈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三、强化商业贿赂治理的对策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从源头上加以根治。
    (一)建立建全教育机制
    1、强化宣传教育。要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帮助人们正确识别正常的商业行为与商业贿赂行为,区分商业贿赂行为中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澄清人们种种认识误区,增强广大消费者及同行竞争者的维权意识、法律意识与监督意识,让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在思想上、观念上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危害性,使全社会形成共同抵制商业贿赂的环境和氛围。
    2、加强公务人员教育。商业贿赂行为大多发生在公务人员身边,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形成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管的威慑力,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同时要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广泛宣传法律、纪律、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树立以廉洁为荣、搞商业贿赂为耻的道德风尚。
    3、营造良好的社会教育氛围。结合在全国乃至全县开展的廉政文化“六进”活动,大力推进廉政文化进企业、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的进程,让全社会树立诚信守法、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和社会氛围,积极发展健康进取、各具特色的廉政文化。(二)建立健全制度机制
    1、加快法制建设。市场经济是通过公平竞争配置资源,贿赂使这一功能失灵,背离了市场经济的准则,当前,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加快修订《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快制定《反垄断法》,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企业与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建立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加强有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工作,充分发挥法律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交易活动的作用。
    2、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要确立严格而明确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作为这种条件的体现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只有取得了经营资格的主体,才能够在某一核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对那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极差,以及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减少商业贿赂产生的源头,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
    3、健全行政监管体系。从已经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相关领域行政监管的缺失,是商业贿赂得以肆虐的重要原因,从药品“回扣”、工程建设“提成”、土地拍卖的“好处”等等,这都是媒体公开曝光出现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体系,已经成为治理商业贿赂的当务之急。
    4、完善举报制度。针对商业贿赂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的特点,要通过制定法律,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严惩侵害举报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改进举报人奖励制度等,让行贿者不是挂衣露腕才被发现,而是伸手就被捉,应该让内部知情人员举报的积极性发挥出来。
 5、加强公共权力改革。商业贿赂的源头,是公共权力运行不规范、不透明。所以限制公权是治理商业贿赂的根本,应该通过规范权力运行,建立规范有序的强有力运行机制,减少权力对市场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推动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以杜绝权钱交易行为的发生,最终消除腐败行为生存的土壤。当前要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
    (三)建立健全自律机制
    他律不如自律,商业贿赂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一些国家官员,企业家和商家的道德缺失,还有对整个民族整个国家的不负责任。如果我们形成了一个集体性的道德理想,所有人都朝着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的方向来努力,形成了道德准绳和舆论环境,商业贿赂就会不攻自破。
    1、树立诚信意识。诚信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企业要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企业更应加强内控机制和企业文化建设,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依法经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应当带头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急先锋”。
    2、健全诚信制度。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没有完善的信用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和发展起来。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诚信管理法律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各类财务报表、帐薄、票据的管理,规范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促进市场经济主体的自律机制完善,防止商业贿赂做假账行为的发生。
 3、增强自律意识。治理商业贿赂这种立足于促进市场交易公平性的努力,与规范政府行政权力这种政府自身建设的努力,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两个方面,需要同步考虑其治理对策和观察其治理效率。要求掌握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要有职业德道,社会公德,特别是掌握了审批权、定价权、调拨权、采购权、结算权的公职人员,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能,行使好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带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带头拒绝商业贿赂行为,带头揭露严重破坏市场公平,影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4、要构建自律环境。要逐步形成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发生和蔓延的环境,必须结合行业和部门的不同性质和特点,以垄断行业和关键部门的实权人员为重点,切实加强内部预防和监督商业贿赂行为的机制建设,制定和完善能够养成自律习惯的制度,有效抑制权力对市场经济的不当介入,最大限度地减少商业贿赂赖以产生的土壤与空间。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政府行为,变革条块分割地方势力割据的市场环境,建立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经济秩序,是根治商业贿赂行为的重要渠道。
    (四)建立建全惩治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靠教育、制度、监督只是一个方面,还要加大惩处力度,让贿赂者在社会、经济、地位、荣誉上付出高额的代价,使行为人在经济上无法占到便宜。
    1、惩处要从严。惩处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制约和震慑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由于商业贿赂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如果查处后轻描淡写,以罚了之,草草收场,就起不到警示教育的效果。据统计,2003年至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90824件。其中,贿赂案件31573件,占34.76%,大部分属于商业贿赂犯罪,仅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等重要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就达15833件,占已被查处贿赂案件的50.15%。以上数据表明,商业贿赂案件的比例是很高的。为了遏止这种势头,必须让腐败者付出高额的成本,加大惩处力度,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落实党政纪处分规定,对因商业贿赂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干部职工,凡是按照相关规定能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就给予“双开”,从而与检察机关形成工作合力,严惩商业贿赂犯罪行为。
    2、打击要全面。近年来,在商业交易中,“用钱铺路”已经成为行规,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行业最为普遍。商业贿赂如百足之虫,死而不僵。目前查处的一些案件仅是冰山一角,商业贿赂已经浸透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多个领域,特别是垄断领域,成为商业贿赂的高发地带,而根源就是“权力对市场无所不在的干预”。无论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还是惩治腐败的角度,都必须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从严予以惩处,让其不敢犯罪。同时,要对其他人起到震慑作用,真正达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3、纪检职能要到位。党章规定,纪检机关的三项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围绕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当前,商业贿赂行为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比较严重,商业贿赂的手段和花样比较新奇。已查处的高级领导干部腐败犯罪案件,相当一部分都涉及到商业贿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发挥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把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查办案件的经常性工作,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执政水平提高,发挥好监督检查和教育惩处的作用,有效打击各种商业贿赂行为。
    4、监察力度要加大。一是要发挥惩处职能。对接受商业贿赂的国家公务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财产处罚。要贯彻从严执纪的方针,对参与商业贿赂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不姑息任何商业贿赂行为,避免惩处时“过轻而纵奸”。二是要开展专项执法监察。要检查国家公务员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方针政策、决定命令中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纠偏措施,促进治理商业贿赂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同时要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在政府内设的综合性监督部门的作用,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主动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保证行政监察在治理商业贿赂时的纠偏职能落到实处。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加大治标力度,同时更要注重治本。要按照中纪委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要求,突出重点领域,调整治理重点,制定具体措施,完善法律法规,动员全社会参与,建立起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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