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及司属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 公司计生办主管计划生育日常工作,负责本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公司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公司及司属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公司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地盘、谁清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职工自律,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第七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司属各单位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年度工作计划内,并将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务预算,保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公司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逐级目标管理责任制,自上而下层层签订《人口计划目标责任书》,确保完成计划生育工作各项任务。 公司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按规定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司属各单位也要相应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组织检查、督促协调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及时处理和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接受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各单位计划生育主要负责人、计生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和计生专(兼)职人员的计划生育岗位津贴。 第十条 公司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对招聘录用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要与计划生育部门建立汇签制度。 第十一条 为保证公司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公司及司属各单位在招聘职工时,必须要求被招聘人员持有下列计划生育相关的证明: (一)属未婚者,需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户口本、身份证。 (二)属初婚未育者,需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三)已婚并已生育者,需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上环证明或结扎证明(街、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提供本人或配偶当月的查环查孕证明。若有超生的还需提供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 (四)属离婚者,需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户口本、身份证、离婚证,若已生育小孩的,还需提供法院抚养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 (五)再婚者,需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若已生育小孩并随现家庭生活的,需提供法院抚养判决书。 如无上述证件或弄虚作假者,因违反计划生育处罚不满五年者一律不得录用。 第十二条 公司本部、司属各单位、各项目部应对已婚男职工配偶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进行一年两次的计划生育函调,做到发函率、回函率均达100%。 第十三条 公司及司属各单位要加强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建立计生工作资料卡册检查制度。项目部每月自查资料卡册一次,分公司每季度对项目部检查一次,公司每半年对司属各单位检查一次,年终进行达标考核。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计划生育个人合同管理制度。计划生育合同应当明确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生殖检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服务、奖励保障等方面的内容。计划生育个人合同由公司与职工本人签订。依法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计划生育个人合同,计划生育合同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第三章 婚育、节育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鼓励职工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一)男女职工办理结(离)婚登记后,应在一个月内告知所在单位计生办备案。属省内户籍的已婚育龄女职工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二)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育龄女职工,应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生育一孩登记手续。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必须在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四)符合条件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家庭,严格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五)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已婚育龄职工实行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在产后一年内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不选择宫内节育器措施的,须提供区 (镇) 以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宜使用宫内节育器措施的证明或者提供与街道(居委)签订的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协议书。已生育二个子女的,一方必须采取结扎措施。 第十八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自觉参加孕情检查。 (一)已婚并已生育一个子女后不使用宫内节育器措施的育龄夫妻,必须每四个月集中组织查孕一次。 (二)采取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女职工(含男职工配偶长期随夫生活的育龄妇女),必须每半年集中组织查环查孕一次。 (三)当年采取结扎术措施的育龄夫妻,必须每半年组织查孕一次。 第十九条 已婚并生育一个子女后采取宫内节育器避孕的女职工,因身体不适原因需要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应到区、街(镇)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检查确认后,经职工所在单位计生办同意后,方可取出宫内节育器。 第二十条 职工符合政策接受以下节育措施者,凭医院手术证明,给予假期,报销相关手术费、药费,营养费具体标准按现行《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 (二)结扎术。 (三)人工流产术。 (四)施行引产手术的。 应上环未上环、应结扎未结扎者造成人工流产术和施行引产手术的,不给公假,不报手术费、药费、住院费、不发放营养费。 第二十一条 职工的配偶施行人工流产的,该职工可以享受一日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以享受三日的看护假;经批准施行引产手术的,可以享受五日的看护假。看护假 只享受一次,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四章 优待、奖励与福利保障
第二十二条 实行晚婚的,除按有关规定享受三天婚假外,另增加晚婚假十天,共十三天。 第二十三条 男女双方有一方未达到晚婚年龄而登记结婚的,不享受晚婚假和当年的计生奖。 第二十四条 职工应在小孩出生3个月内按要求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在父母中任何一方办理。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可享受以下的优待: (一)从发证之月起购买独生子女综合保险至18周岁止,或每月发给保健费10元至子女14周岁止,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 。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一次性给予适当的奖励。 (三)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四)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五)女方按政策规定生育第一个小孩后,男方可享受十天的看护假。看护假必须在产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没有按规定时间内办理,已休看护假的,一律作事假处理。 (六)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可由本人向单位领导、计生部门申请哺乳假(哺乳假最长不得超过小孩1周岁)。请假期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5%(不低于当年广州市职工最低生活保障线)。 (七)7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因病住院,需父母看护的,必须持有医院证明,经所在单位计生部门核准,报单位领导批准给予陪护假。陪护假最多不超过十天,双职工只能一方享受,一年一次。陪护假按看护假处理。 (八)职工应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准生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报公司及所在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属难产、双胞胎、剖腹产者还需提供医院证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任务的单位,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连续三年完成年度人口计划各项任务,公司及司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计生办主任和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含各项目部),由所在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对重点人群的管理。 计划生育“重点人群”是指长期病假、离岗内退、再婚、待岗、未移交计划生育档案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查环查孕、家访随访制度。 (一)列入重点管理对象的职工,应如实地向单位计生办提供计划生育情况,主动协助配合公司的家访和妻子的妇检工作,不得阻止和阻挠计生干部正常工作。 (二)列入重点管理对象的职工,应每隔三个月向所在单位计生办提供本人或妻子的查环查孕证明。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及时移交计划生育档案(适用于广州市户籍)。 (一)户口属于公司集体户口管理的,应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已婚男职工须出具配偶当月的查环查孕证明。 (三)女职工须由所在单位计生干部陪同到区、街(镇)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查环查孕,确认无计划外怀孕后,移交计生档案。 计生档案移交完毕后,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与处罚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日常工作中对计生工作把关不严的单位,公司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职工下列行为之一,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在六十日内仍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二)符合《省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的,但未经审批而怀孕,但到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 (三)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 (五)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 (六)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 (八)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九)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十)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十一)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补救措施的; (十二)不按规定进行避孕节育和不参加孕情检查的; (十三)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 (十四)计划外怀孕后不采取人流或引产等补救措施而强行生育的; (十五) 违反规定擅自摘取宫内节育器或接受输卵管复通手术; (十六)不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 (十七)拒不配合移交计生档案的; (十八)其他违反国家及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行为。 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职工,公司将按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规定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计划生育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计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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