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期类别: (一)法定节假日:职工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1天,春节3天,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二)年休假:职工连续工龄满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时间规定如下: 1、连续工龄满1年未满5年者,休假5天; 2、连续工龄满5年未满10年者休假7天; 3、连续工龄满10年未满20年者休假10天; 4、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者休假14天。 年休假包括公休日在内。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安排,不跨年度累计使用。 婚丧假: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三)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婚丧假包括公休日在内。 (四)探亲假: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职工的常居地距离配偶、父母的常居地在200公里以上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包括公休日在内。 1、已婚职工探配偶,一年一次,假期30天; 2、已婚职工探父母,四年一次,假期20天; 3、未婚职工探父母,一年一次,假期20天,若两年一次,假期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岗位工资1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职工探亲往返路费具体规定如下:乘火车的,报软硬席座位车票;乘轮船的,一律报三、四等舱位船票;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可凭票报销;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公共汽车、轮渡费凭票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费用由职工自理。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实际里程的直结车票报销,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可凭票报销一天的住宿费,每天限100元。 职工当年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不再安排年休假;如当年已休年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予以补足。 (五)女职工生育假: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产假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实行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本人申请并经公司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医生证明,可享受节育手术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按规定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2、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天,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天; 3、怀孕不满2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休息45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均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在内。 (六)工伤假:职工因工负伤或患有因本公司工作环境与条件造成的职业病,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时,其工伤医疗期视伤病程度定为1-24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七)补休假: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原则上安排职工同等时间的补休。 1、公司本部和司属各单位本部职工应在季度内补休完毕; 2、施工项目部职工应在一年内补休完毕。 因故未能安排职工补休的,根据所在单位的实际,向职工发放加班工资。 (八)事假:职工因个人原因需亲自处理有关事务,可按规定请事假,办理审批手续。 (九)学习假:职工参加非因公选派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培训的,可申请学习假,办理审批手续。 (十)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因酗酒、吸毒、打架闹事等违纪行为的除外)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时,必须由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公司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在内。 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 二、假期审批权限 职工休(请)假实行直接领导审批制,假期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党政正职领导休(请)假,由公司董事长或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二)公司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和司属各单位党(总)支部书记休(请)假,由公司党委书记审批; (三)公司副总经理、三总师正副职和司属各单位经理休(请)假,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四)公司各部门正副职休(请)假,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五)公司各部门副职以下人员休(请)假,由部门经理审批; (六)司属各单位正职领导以下人员休(请)假审批权限由各单位自定。 职工请事假连续天数每次不得超过15天,全年累计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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