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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审判两高官 张有德16年徒刑王国文9年徒刑
   本报讯 2003年11月14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贵州省交通厅副厅长、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张有德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王国文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判处张有德有期徒刑16年零6个月,收受他人贿赂价值人民币94127元,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 
  张有德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经贵阳中院一审查明;1997年至2002年4月,张有德  
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171万元,美元2万元;收受价值一百多万元的住房一套。在张有德家庭财产中,有人民币1677847元、美元5.6万元、港币4.9203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同时查明,案发后,张有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并退缴大部分来源不明赃款,应依法减轻处罚。贵阳中院遂以受贿罪判处张有德有期徒刑15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张有德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总合刑期17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16年零6个月,同时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
  贵阳中院认定王国文于1997年2月初收受他人送给的“拜年”10000元,1997年2月初收受他人送给的纯金工艺鹰一座,价值人民币60877元,1997年9月初收受他人送的“康柏”电脑一台及打印机等物,价值人民币23250元。
  法院认为,王国文身为国有大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与本企业有经济往来的当事人的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法院遂依法以受贿罪作出判决,判处王国文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其收受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
  (本报记者赵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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