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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学历(位)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一、学历(位)继续教育申报
      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报考与工作对口或相近专业的院校(仅限于国内),事先应向公司申报学历(位)继续教育。已考取或在读与工作对口或相近专业的院校(仅限于国内)的新录用职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可向公司申报学历(位)继续教育。
      学历(位)继续教育申报程序:
      (一)        职工填写《学历(位)继续教育申报表》,并随附招生简章,已经院校录取的,应附上录取(入学)通知书;
      (二)        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签署呈报意见;
      (三)        所在单位领导签署呈报意见;
      (四)        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五)        分管领导复核;
      (六)        公司领导审批。
      职工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学历(位)继续教育。
      二、学历(位)继续教育的实施
      职工经批准参加学历(位)继续教育,期间确因学习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事先须申请学习假。职工参加学历(位)继续教育期间,应遵守在读院校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参加学历(位)继续教育后,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
      三、学历(位)继续教育的登记
      职工完成学历(位)继续教育,应持教育记录和证书证明材料到所在单位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登记、验证。人事档案由公司或上级主管单位管理的职工,其教育记录应交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四、学历(位)继续教育的费用
      经公司批准参加学历(位)继续教育,职工可申请办理学费报销。
      1、同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所在单位报销职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学费的70%;
      2、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所在单位报销职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学费的50%;
      3、未取得上述学历(位)证书的,所在单位不得报销学费。
      五、学历(位)继续教育的有偿服务合同
      职工在完成学历(位)继续教育后,应与公司签订《学历(位)继续教育有偿服务合同》,方可办理教育费用报销。
      学历(位)继续教育有偿服务年限规定如下: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有偿服务年限为1年;
      (二)取得大专学历后,有偿服务年限为2年;
      (三)取得本科学历(位)后,有偿服务年限为3年;
      (四)取得硕士学历(位)后,有偿服务年限为4年;
      (五)取得博士学历(位)后,有偿服务年限为5年。
      职工在履行学历(位)继续教育有偿服务合同期间,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应依据有偿服务年限逐年递减原则向学费报销单位退赔一定费用,方可办理有关劳动人事手续。
      退赔费用=报销费用金额*(有偿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有偿服务年限。
      退赔费用列入学费报销单位培训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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