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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职工考勤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

    第二章 工作时间和纪律
    第三条 公司本部和司属单位本部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即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五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四条 公司本部和司属其他生产单位根据企业特点,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可以对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五条 公司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职工必须服从公司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条 职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职工休(请)假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八条 考勤工作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部门设立兼职考勤员。
    第九条 考勤员应当如实、负责记录所在部门职工出勤情况,填写考勤表。
    第十条 考勤表须经职工本人签名确认,部门领导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考勤员应当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将所在部门的考勤表、加班审批表、休(请)假审批表等考勤相关资料报送人力资源部门。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核实、保存考勤相关资料,并依此计发职工工资。

    第四章 法定休假日
    第十三条 职工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日包括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其他休假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执行。

    第五章 年休假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国家法定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
    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累计工作时间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六条 职工所在单位(部门)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由职工所在单位(部门)统筹安排年休假。职工所在单位(部门)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七条 职工所在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所在单位(部门)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六章 探亲假
    第十八条 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职工的常居地距离配偶或父母的常居地在500公里以上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一)已婚职工探配偶,一年一次,假期30天;
    (二)已婚职工探父母,四年一次,假期20天;
    (三)未婚职工探父母,一年一次,假期20天,若两年一次,假期45天。
    探亲假含法定期休假日、休息日在内。
    第十九条 探亲假在规定年度内,应当一次性连续安排。特殊情况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职工可以分二次安排休假,但不跨年度安排。

    第七章 婚假丧假
    第二十条 职工休婚假应当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第二十一条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第二十二条 婚丧假包括法定休假日、公休日在内。

    第八章 计划生育假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其假期待遇按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工伤医疗期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因工造成的职业病,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医疗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工伤、职业病医疗期包括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在内

    第十章 补休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原则上安排职工同等时间的补休。补休假原则上在当年度内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职工补休不含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在内。
    公司因生产、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补休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公司规定计发职工加班工资。

    第十一章 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第二十六条 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因酗酒、吸毒、打架闹事等违纪行为的除外)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时,必须由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公司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至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包括法定休假日、公休日在内。
    第二十七条 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

    第十二章 事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私事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请事假。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不满5天(含5天),由所在单位审批;超过5天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十三章 休(请)假审批
    第三十条 职工休(请)假实行领导审批制,假期审批权限:
    (一)公司党政正职领导休(请)假,由上级主管单位领导审批;
    (二)公司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和司属各单位党(总)支部书记休(请)假,由公司党委书记审批;
    (三)公司副总经理、三总师正副职、总经理助理和司属各单位经理休(请)假,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四)公司部门正副职休(请)假,由其分管领导审批;
    (五)公司部门副职以下职工休(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六)司属单位正职领导以下职工休(请)假审批权限由各单位自定。
    第三十一条 职工申请假期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每次休(请)假期满后,应当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及时到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销假。
    第三十二条 休(请)假办理程序:
    (一)职工填写《职工休(请)假审批表》(附件一);
    (二)按审批权限由有关领导签署意见;
    (三)人力资源部门核定休(请)假期限;
    属计划生育假期,还应由所在单位计划生育部门签署证明意见。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休(请)假期间有关待遇按公司薪酬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休(请)假往返费用由职工本人自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0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公司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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