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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党政干部出国(境)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出国(境)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赴台通行证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规定的,由公司上报,经集团核准并向公安机关等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以下简称“登记备案人员”)。
    一、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二、公司生产经营、财审部门负责人;
    三、司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审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掌握核心技术、知识的有关人员;
    五、公司副处级以上的离退休干部;
    六、公司认为需要报备的人员。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对登记备案人员履行告知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是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审批手续
    第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应按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凡被确定为“登记备案人员”并已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的,申领因私出国(境)证照,必须填写《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一),经公司领导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集团审批。
    登记备案人员在办理因私证照过程中,除了报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所需材料外,同时需按照申请出国(境)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国(境)旅游
    (一)随团的出具旅游公司发票,不随团的出具不低于4000美元或等值的国际流通货币的银行外汇存款证明;
    (二)个人书面申请(必须明确出国(境)时间、天数,注明利用假期类别如公众假期、事假、年休假等等,事由,目的地)。
    二、出国(境)探亲
    (一)国(境)外亲友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与探亲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个人书面申请,(必须明确出国(境)时间、天数,注明利用假期类别如公众假期、事假、年休假等等,事由,目的地)。
    三、出国(境)定居
    (一)个人申请书;
    (二)亲属邀请出境定居函件;
    (三)境外亲属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境外亲属的关系证明;
    (五)定居地移民签证等有效文件(定居地出具)。
    第七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必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公司报告,经批准才可出国(境)。
    一、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因私事出国(境),必须提交个人申请,填报《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一)及《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申领表》(见附件二),由公司党委提出意见报集团批准方可出国(境);回国(境)后应在七日内填报《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回执单》(见附件四)。
    二、公司其他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必须提交个人申请,填报《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一)及《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申领表》(见附件三),由公司党委提出意见报集团批准方可出国(境)。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八条 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应按人事管理权限保管。
    一、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集团人力资源部门集中保管;
    二、公司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统一保管。
    第九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回国(境)后应在七日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第四章 外事纪律
    第十条 登记备案人员严禁用公费办理因私出国(境)旅游,严禁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属于公务性质的出访、参观、学习等等。
    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的或不按规定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登记备案人员,按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6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过去公司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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