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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广州市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司属各单位(下称单位)。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会同财务审计部门负责公司住房公积金实施和管理,对司属各单位住房公积实施履行指导、监督、检查职责。
    司属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会同财务审计部门负责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    缴 存
     
    第六条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八条 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招用职工,应当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管理机构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每年7月至次年6月。
    第十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已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单位招用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因个人原因不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书面报告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十三条 单位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会同财务审计部门做好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结算。
    第十四条 公司统一制定和实施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依据如下:
    一、上年度各岗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
    二、公司经营效益状况和承受能力;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四、住房公积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缴存年度内,职工因调整工作岗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一般不予相应调整。
     
    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七、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下岗职工,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支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七条 职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时间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交齐款项后半年内;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每半年一次,至供楼完毕;
    (三)交房租的,每半年一次。
    二、支取程序
    (一)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申请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会同财务审计部门审核。
    (二)职工提交证明材料给银行业务部门审核;
    (三)职工到银行柜台取款,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
    2、经银行审核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申请表》;
    3、《住房公积金专用折》;
    4、已领取《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的还需提供该登记证。
    第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购买商品房、安居房、单位集资房的,提供购房契约(或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供楼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购买房改房的,提供单位出售公房缴款明细表(或职工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支取人本人签名的支取名单原件,并注明个人身份证号码、住房公积金开户支行、账户和余额。
    建造住房的,提供建设用地许可证、报建批文或有关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发出的《房屋安全鉴定书》或有关证明、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契约(或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供楼银行存折)、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住房公积金分期支取登记表。
    四、交房租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家庭成职工资收入证明、户口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住房公积金分期支出登记表。
    五、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及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七、户口迁出所在市的,提供户口簿或派出所开具的户口准予迁移证明;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簿、出国护照及签证。本人不能办理支取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委托代领人身份证。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需提供户口簿、支取人身份证、合法继承人身份证明或遗赠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九、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身份证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的下岗职工,需提供身份证及下岗证。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若支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可以申请支取其配偶及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由被支取人本人按照规定程序,凭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转移和封存
     
    第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单位之间调动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调配手续的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程序如下:
    一、调入单位向调出单位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调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核实;
    三、调出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其调入单位专户;
    四、调入单位确认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
    第二十条 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自与职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由其所在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会同财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2005年4月20日起实施,原2002年6月印发的《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公司以往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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