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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司属各单位。
第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考试)方式获得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资格,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
第四条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一、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二、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五条 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遵循申请自愿、费用处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公司职工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相应的资格。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的实施管理,
司属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协助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实施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管理。
第二章资格内容
第七条 专业技术资格系列分为工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等。
专业技术资格设立高级、中级、初级(分为助理级和员级)。
第八条 职业资格根据管理体制不同分为两类。
一、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职业技术能鉴定包括技师、高级技师考评,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等技术等级考核,纳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第三章 资格申报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传递政府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发布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评信息。
第十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汇总后向资格受理机构或其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集体申请。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学历、专业经历证明、业绩材料、技术成果等有关材料,申报资料必须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所需费用(含考评前培训费)由申报人自理,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因公司发展急需的部份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其申报所需费用可予以报销,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章 资格聘任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制,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符合聘任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 凡具有一项或多项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专业对口或相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聘任。
第十四条 聘任程序:
一、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填报聘任表格,提交资格证明材料;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三、公司领导批准;
四、公司发文聘任和发放聘书。
第十五条 受聘专业技术资格期间的待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政工职称的管理,由公司党群工作部门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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